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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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2:47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挪用公款的罪行也越来越常见,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那么,挪用公款一个月内归还算不算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我在一个公司财务上班,前段时间家里有急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事后我资金周转过来后,又把钱会还给公司账户,请问挪用公款后归还,算犯罪吗?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一个月内归还不算犯罪。除了看归还时间,挪用的用途、数额也很重要,如果是用作非法活动,或是用于经营,数额较大,仍然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黄龙辉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黄龙辉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自2008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秉承专业、严谨的服务理念,依法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2:49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挪用公款的罪行也越来越常见,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那么,挪用公款一个月内归还算不算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网友咨询:我在一个公司财务上班,前段时间家里有急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事后我资金周转过来后,又把钱会还给公司账户,请问挪用公款后归还,算犯罪吗?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一个月内归还不算犯罪。除了看归还时间,挪用的用途、数额也很重要,如果是用作非法活动,或是用于经营,数额较大,仍然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黄龙辉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下列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黄龙辉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自2008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秉承专业、严谨的服务理念,依法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