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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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4:37
单位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即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应该在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而现实中有不少企业迟迟不肯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有的甚至是拖延了一年之久,这对于员工合法权益是一种伤害。
网友咨询:
入职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就不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解答:
你好,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就您所述,用人单位已违反《劳动合同法》,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斌律师解析: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张斌律师,广州知名律师、资深民商法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律师协会会员。张斌律师自2004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十余载,办理大量民商事法律诉讼逾千起,帮助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