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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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17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条例制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活动。其中,租赁需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原则,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管理部门明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租赁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商等其他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居住房屋出租人需有合法权属,不得向无证件者出租,而承租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有特定限制。
不得出租的房屋包括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等。出租单位需最小化,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且不得违规改变房屋性质。租赁合同需详细规定租赁双方信息、租金、使用要求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
租赁期间,租金调整、转租和续租都有明确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保障租户权益,同时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以及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要求。对于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或转租等,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6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