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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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2:43
可以转租的租赁合同签署后可以转租房屋,且此种情形下,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并不需要再先获得出租人的同意。故此对于房屋的所有人来说,若是不想要承租方在不经自己许可的情形西下就在转租房屋,那么就不要签署此种类型的租赁合同。一、可以转租的租赁合同签署后可以转租房屋吗?
可以转租的租赁合同签署后可以转租房屋,即使签署的租赁合同之中没有约定承租期间可以将房屋转租的情形,房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依旧是可以转租的。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租方、承租方在拟定房屋的租赁合同时,可以直接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可以在不询问出租人的情形下,就将房屋转租出去。当然,签署了此类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出租方的权益有可能会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