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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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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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11:21
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权属人的行为,保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行为涉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及权属人转让的行为。
第二条:出让指政府部门按审批权限和规划,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授予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则是指矿业权人合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所有交易活动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主体包括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等,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出让人即政府管理部门,转让人拥有合法矿业权,受让人需满足申请或受让条件,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条: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需有固定场所、制度、设备和技术人员,并接受上级部门监管。
第五条:交易机构需公开交易流程、服务指南等,并在上级部门备案,可委托中介进行具体程序工作。交易应在指定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和转让需按照审批权限在指定交易机构进行,包括省级及以上矿业权交易机构。特定情况下,需在部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七条:具体交易方式如招标、拍卖等,矿业权交易机构需按照委托书或合同组织,合同应明确双方名称、服务内容、费用、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