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买卖期货合约罪构成有哪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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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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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17:27
在规范投资市场法律体系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尤为重要。
关于诱骗投资者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的罪名及其构成尤其显得至关重要,以下将详细介绍该罪名的各个构成要素。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罪的犯罪客体实质上为一个多元化的复杂系统,涵盖了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点上说,可以将其理解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由多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次,就其客观方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是在证券、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有意识地伪造、变造、销毁相关交易记录,从而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此环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具备此种意识和意图,无论是始终有意为之,还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情况后才产生的此念头。
第三,据法定义务,属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有资格成为此类犯罪的攻击者,否则不具备该罪名的主体资格。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知道存在虚假信息却坚持提供,或者明明知道证券、期货交易记录有误依然坚持去伪造、变造甚至销毁,同时还带有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性。
在此,我们要清楚,过失是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