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1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7:42
父母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有效的。但是子女在必要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答:
父母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有效的。但是子女在必要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
子女抚养费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不损害子女健康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进行协商。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还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3.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陈日文律师简介
陈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贯坚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秉承“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赢得众多客户的一致赞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7:44
父母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有效的。但是子女在必要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
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答:
父母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是有效的。但是子女在必要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其他正当理由。
子女抚养费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在不损害子女健康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进行协商。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陈日文律师解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还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3.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陈日文律师简介
陈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一贯坚持“诚信服务、勤勉尽责”的执业原则,秉承“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赢得众多客户的一致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