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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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0:56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针对招牌设置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招牌,需遵循正式程序。申请设置招牌时,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证明、招牌的详细设计说明,如用字、规格、样式、材料和设置位置,以及经营或办公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对于公路两侧的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规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不合格的则会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十一条详细列举了招牌设置的规范,如不得影响建筑物间距、采光、通风和消防,要与市容景观和谐一致,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禁止在楼顶或高处设置非标志性的招牌,不得占用市政公共设施,且应符合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需统一规划设置。
变更招牌位置、规格或形式时,需按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办理手续。歇业、营业执照吊销或撤销的设置人需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若设置人无法履行,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人可代为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有责任保持招牌整洁、美观,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稳固安全。对于破损、污渍或缺损的招牌,应及时更换和修复。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经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