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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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8:15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在主合同借款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是否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呢?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孔英律师解答:
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借款合同中,诈骗行为本质上仍属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主张合同有效。因此,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不能仅以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等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审查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情况,防止出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况。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孔英律师解析: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包括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孔英律师简介
孔英律师(19903300770/微信同号)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业理念,热心参与法律公益服务,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曾携同团队为国企、金融机构、中大型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代理过大量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事案件、企业法律事务(包括企业合规及合同审查)等,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