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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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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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03:33
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旨在维护这一独特茶类的品质和声誉。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等规定制定,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从事普洱茶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各级部门需积极参与并领导保护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茶叶产业主管机构共同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商务、卫生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
生产活动需在《公告》批准的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进行,即昆明等11个州(市)的指定行政区域。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需遵循自愿原则,对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普洱茶生产单位需具备严格的标准。首先,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次,茶叶原料需全部来自保护区域;生产过程中需按照GB/T 22111标准进行,并保持稳定生产,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追溯档案;此外,还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申请时,生产者需提交《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相应的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