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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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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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3:54
一般我们说到诉讼对于很多的非法学专业的人或者是说一把不太会接触到诉讼专业的人来说是一件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其实通常我们说的诉讼一般就是说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相对应的诉讼公司诉讼就是归属于民事诉讼当中的。
公司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公司诉讼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公司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公司诉讼主体是判定管辖的基础和依据,只要确定了主体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然而,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以及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其中特殊管辖又规定了因合同纠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的诉讼、因侵权纠纷的诉讼以及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诉讼等九种特别规定的诉讼。
以原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管辖,主要考虑是主体的方便性,特殊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则不同,考虑的是案情。不可否认,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以案情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是科学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