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既遂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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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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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6:11
当我们提及所谓的具有殴打及侮辱性质的情节时,实际上指代的是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所进行的暴力打击或者羞辱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作为非法拘禁罪所体现出的严重性而言,我们需要将其理解为包含了殴打、侮辱两种行为各自单独构成犯罪的状况,其中应该涵盖轻伤罪与侮辱罪的类型,但须排除故意伤害罪中重伤害的情况,对于因过失导致重伤发生的情况,应依照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加重处理;
若系蓄意制造重伤的后果,那么便应依据该条款第二款的转化犯原则,即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来予以量刑。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死亡"的表述,实际上仅限定在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情境下,并不包含有意识地以轻伤为目标却偶然造成重伤的案例,因为这仍然可归类于故意重伤罪的范畴之内。
此外,若有行为人为追讨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事情发生,这仅是指基于追债目的而采取上述手段的情况。
行动者如果为了实现非正当债务的追回而实施类似行为,那么他们便应依据本法典第239条的相关规定,以绑架罪来对其进行定罪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限触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给予较重程度的惩罚,但这个条件必须是在“利用职权”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若是没有涉及到权利滥用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从重处罚机制。
同时,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假如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多个加重处罚情节出现的话,那么审判机构便会依据情况,在适度增加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罚。
举个例子,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不仅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而且还存在殴打、侮辱的恶劣行径,此时便属于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