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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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8:36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部门对其拘捕的人士,如有需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在此种特定情形之下,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期,浮动期限从一日增加至四日期限。倘若涉及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案件中,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具体拘留天数将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的推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