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审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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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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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2:17
一个企业从繁荣走向破产有时候并不需要很久,这时候就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人民法院在破产受理之前都会进行破产审查,那么破产受理审查是怎样的呢?
民事案件立案后,一般只产生受诉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分别取得原被告诉讼地位等程序法律效果,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实体法律效果,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往往影响不大。但破产案件一旦立案,则会对债权人、债务人产生一系列重大的实体法律效果,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进程、方式以及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和商业信誉等。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场立案登记,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下,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此,对于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先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转由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