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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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7:42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网友咨询:
无故降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金畔律师解答:
无故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公司经营不善确实要进行降薪的,需要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被无故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单位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金畔律师解析:
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来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那么员工在辞职时,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强制调岗,要有员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旷工自动离职处理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辞的员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拒不支付的,员工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员工进行降薪处理,而员工不接受而辞职的,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例如,企业经考核后,发现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遂按照公司规定流程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处理,而员工不接受辞职的,此时企业可以不进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金畔律师简介
民商事诉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