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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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出现高空坠物必定追究到抛物者本人及其栋楼的全部业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该条共三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
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此时的责任承担属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法典》治理内容
第一,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依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实际侵权人。
第二,本条背景下,立法力求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举证责任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无力查明、证明实际侵权人,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有望更大程度地查明客观真实,包括调取物业监控、治安监控,走访、询问知情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要求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地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第三,救济的多元化。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外,对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受害人有权主张其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利益平衡,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出差、房屋无人居住、门窗紧闭、无致害物品等方式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规则的事先明示亦将引导建筑物使用人行为更加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极为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极为容易酿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轻者是吓到人,重者会造成伤亡,出台的《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这行为希望更能制止这不良行为的多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