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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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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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15:57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那么,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
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律师补充:
工程结算所需材料有:
1.施工合同及其附件;
2.补充协议;
3.施工图以及竣工图;
4.施工企业的收费标准及能够安全施工的证明;
5.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文件;
6.隐蔽资料;
7.设计变更资料;
8.相关联系单;
9.现场材料签证单及材料审批单价;
10.其他会影响工程结算的文件;
11.结算资料及承诺书。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