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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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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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8:15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网友咨询: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出资额?
律师解答:
需要。
实务中,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未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况,债务人尚有剩余财产可负担相关费用时,一般会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起诉追究股东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责任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还包括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例如,要求非货币出资的股东补足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等。“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原因之一,在法院受理破产时,不管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是分期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出资,管理人均有权要求出资人立即缴纳认缴的全部出资。
律师补充: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