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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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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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0:08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税费制度等等。“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网友咨询: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的罚款;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二倍的罚款。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律师补充: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