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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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03:17
为促进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9月29日通过了《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该条例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包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旨在通过补充、更新知识技能,提升业务能力,以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学以致用,按需进行,注重实效。
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继续教育的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而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相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协同人事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各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和管理本系统企业的继续教育计划。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一定学时的脱产继续教育权利,并在脱产学习期间享受相应待遇。他们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并在学习后继续为单位服务。单位需履行确保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待遇和支持,并记录和考核其学习情况。
继续教育内容应针对性、实用性强,可通过多种渠道、层次和形式进行,如参加进修班、研修班、自学、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继续教育经费的来源和证书制度,以及考核和表彰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同时规定了申诉和复议机制。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内的各类企业,中央直属和外地驻闽单位参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