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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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21:15
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有关休息、休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知识,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争取将适用何种工时、工作时间、加班费计算基数等予以明确约定。
网友咨询:
我现在在一家民营企业里面上班,每天都要工作13个小时以上。每个月只有三天可以休息。即没有补休,也没有调休,公司虽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但却没有加班的考勤记录,只有上班的记录。也就是说上交人事部的考勤记录只记录你一个月上了几天班,而每天加时加班的时间却没有记录体现。我如果要主张加班加点的工资该如何举证?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兼任南京分所派驻人)徐丽慧律师解答:
由公司给出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徐丽慧律师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在上海执业十年以上。擅长商事诉讼与仲裁,应收账款,经济纠纷,劳动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房产案件,疑难执行,法律英语翻译,并购,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刑事辩护,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