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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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6:33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无偿气象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与预警信息,政府决策所需的气象服务,以及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免费提供的气象资料,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气象信息服务。
有偿气象服务涵盖专业气象服务、航空危险天气预报、避雷设施安全检测、雷电灾害事故鉴定、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检测等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和执行办法依据国家和省内的相关规定。
遇到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解释,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解答。
第四十五条规定,该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青海省气象条例》于2001年6月1日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