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8: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13:39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需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它们必须在各自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业务,若需跨地区服务,需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并携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以承包或转包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以保障服务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强调,中介服务机构禁止在学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以维护教育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样本需报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如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更,需按照第二章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地址或主要工作人员变动,则需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这是中介服务广告发布的必要条件。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中介服务机构应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当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破产、解散或停业,应在60日前书面申请终止服务,包括善后处理计划等,并在教育部和公安部核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同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服务的终止程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