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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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6:40
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网友咨询:
我现在在试用期,还有一个月试用期就结束,刚发现怀孕,会不会被辞掉啊?
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童英贵律师解答:
可能会被辞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有心要裁你,是有理由辞退你的。
童英贵律师解析:
试用期员工被辞退,该如何维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理由等到下个月再发放被辞退或离职员工的工资,而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四,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标准(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凭主观臆想或无实质性依据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试用期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辞退。但是,并不是可以无理由的辞退,用人单位必须让劳动者明晰“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是招聘需求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在录用时书面告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
199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为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服务区域:杭州主城区、临安区、余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