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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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5:39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内容当中明确的规定的是国土资源受理相关的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且是具体由地级出来负责办理的。当然,在此之前的话,当时还如果能够协商解决的完全是可以的。一、《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 管辖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地籍科负责主办;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应当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需要处理的,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科;地籍科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有出让,划拨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让给我国公民,出让的办法包括签订协议,招标或者是拍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是人民政府用地,转让的话是公民之间对已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的相互转让。
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在当代的社会,日常生活当中时常会发生一些土地权属的争议,这里的土地权属并不是指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归属国家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以应当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政府是可以参与其中调解这种权属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