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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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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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57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