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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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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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12:16
国家赔偿就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时,由侵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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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受害人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规定的严重后果,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律师补充:
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