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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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24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网友咨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但无须对方同意。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证据有:
1.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还债风险的证据。需要搜集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的,不论是书证也好,认证也罢,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证据都可以。
2.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
3.证明丧失商业信誉的证据。即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先履行义务人多次违约让人无法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