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非常复杂,非常典型,期盼指点,提供思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7:58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5:44
一、情况分析
1、你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应当不是公务员,最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对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不适用《公务员法》来调整,所以你走人事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维权,应当是没有问题。
2、你是被A单位“派”到下属单位B公司工作:如果当时没有特殊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你的工作关系转到B公司的:你仍然是A单位的员工。
3、2005年A、B对外合作失败后:有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要求你回到A、B上班的:也同样从法律上确认你的工作关系仍然是A、B单位。
4、“我到AB报到后,因之前的矛盾,AB互相推脱,我在两个单位之间被踢皮球,工作无法安排”:
(1)你报到、A和B都推脱,不给你安排工作的情况:你有证据证明吗?比如A、B领导的接待记录或是你暗中的录音或是知情同事的证明?
(2)如果有证据,就可以证明:不是你不上班,而是单位(A、B)不给你提供劳动条件。
5、2007年A单位做出开除你的决定:
(1)此决定说明:A单位承认你一直是该单位员工。如果A单位不承认你是该单位员工,绝不会再做出决定开除你,对于认为不是其员工的人,单位不会“决定开除”。
(2)此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撤销:就说明A单位2007年开除你的决定被法院确认无效了,你仍然是A单位的员工,有权要求上班、要求A单安排工作。
6、2009年1月7日研究所A又给你做出了辞退处理决定:
(1)同样证明A单位到2009年还承认你是该单位的员工。这份辞退决定、之前的开除决定,都有对你有利的一面,那就是:承认你还是该单位员工。如果你再能拿出自2005年到现在你一直在找A、B单位要求工作、两单位却屡次予以拒绝的证据,情况对你就非常有利了。
(2)此决定,做出的日期是2009年,你收到的日期是2009年1月7日:这有证据吗?你收到是邮局邮寄还是A单位派人送达、还是让你到单位亲自拿的?你当时签收了吗?如果有证据,A公司对你的辞退决定,应当自送达你时生效,也就是说:自你收到此辞退决定时对你的辞退才生效,不能从2007年起算。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是2009年1月7日才签收的:辞退应以2008年12月30日算起(先不管原开除决定是否合法)。
7、“仲裁委员会撤销了该辞退决定,研究所A又提起了上诉”:A研究所提起的,是起诉、不是上诉,是以人事纠纷不服人事仲裁的结论而请求启动的一审程序。
8、“法院根据B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我未到B公司上班,就审理认为因我未到AB两单位报到上班,(而我到AB去报到也没有证据去证明),进而对研究所A重新做出的辞退处理予以支持”:也许你不爱听,但我不会顺着你说你爱听的话,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理由是:
(1)B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你自2005到2007年甚至到现在你一直没有在该公司上班:长达几年时间不上班,不管是参照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人事管理的规定,都已经达到了单位可以辞退你的条件。
(2)你无法提供证据反驳B公司的证据:你无法提供你去A和B公单位报到、要求工作却被推脱不安排的证据。在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你却无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据原告的证据支持原告的请求,不违法。
9、你现在是处于法院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间,现在你决定上诉?要求推翻一审判决、撤销A对你的辞退决定:那么,你就必须找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即一审法院认定你确实自2005年不到B单位上班是你自己的原因是错误的,证明不是你故意不上班,而是A和B故意不提供工作条件和岗位、导致你无法上班。
二、关于你的问题:
1、“从2005年,我到单位报到上班之后,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我一直要求补发工资,拖欠至今”:
(1)你说你“到单位报到上班”:有证据吗?是有当时你去报到和单位领导交涉的现场情况录音、还是有单位领导事后承认的录音、还是有知情人的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却能提供你一直没有上班的证据,法院就不会认定你说的“报到上班”的事实,只会认定你旷工多年。
(2)即使你有你已经、并多次到单位“报到上班”的证据:想要求补发全部工资,也很难得到支持:理由是,你自己也承认,你这些年并没有实际到单位工作,最好的结果,就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或是由单位适当给予生活费补偿。最可能的结果是:法院不支持你要工资的请求。
2、“单位给我所做的两次处理决定,捏造了一些事实,并对我做了开除处理,我拟要求精神赔偿”:
(1)你说单位捏造事实:有证据证明吗?是指你不上班的事?如果是,你应当提供你多次报到、A和B置之不理的证据。
(2)如果有这样的证据,你可以提出的合理要求有:要求对这几年的工资做适当补偿;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协议,为你安排工作岗位。
(3)要求精神赔偿的说法,虽然是A、B两单位侵犯了你的劳动权,也属于民事侵权,但对这种情况,支持精神赔偿的几乎没有。
(4)如果你手里没有你曾经多次报到、被推脱的证据:上诉也很难赢。
3、“就上述情况,在我上诉的时候,我应该抓住那个关键点?望指点?”:我认为,上诉请求应以撤销判决、撤销A单位的辞退决定、赔偿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不安排工作岗位造成的损失、继续为你安排工作岗位为主,但上诉能不能胜,关键是你是否能收集到证据证明不是你不上班、而是B单位不让你上班。
4、“法院仅根据B公司的员工证词,就认为我没有去B公司上班,进而推导出我也没有去研究所A上班,而AB都没有给我安排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1)B公司的员工可以作证:但因为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但如果有多人都能证明,而你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法院据以认定你不到B公司上班合法。
(2)至于你同样没有到A公司上班:如果A证明将你派到了B公司工作,法院这样认定也合理。
(3)你应当做的是:收集证据证明你多次到过A、B单位要求上班、但却被推脱不安排岗位。
5、“我收到文件的日期是2009年1月7日,可辞退文件中说明辞退日期从2007年5月算起。我知道这个不合理,想问一下,单位的这个决定违反了那个法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1)辞退决定的生效时间:应从A单位做出决定时起算。但是,如果A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后没有及时向你送达、你有证据证明你是2009年1月7日收到的:A单位应当对做出辞退决定到你收到时的这段时间的工资损失做出赔偿。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颁布日期】 19931130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在这之前的几个官司都是我自己打的,现在希望大家给我多提供一些思路和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我对法律条款了解有限”:
(1)我认为,你现在最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证据:能证明你曾经多次到A、B单位报到、要求上班,却被推脱不给安排工作岗位的证据。
民事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有多少法律法规也解决不了问题,法律法规要想落到现实中,需要有证据支撑。
(2)关于思路问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撤销A的辞退决定是可以的,但以要求这几年的工资为重点不会被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是B公司故意不提供工作条件、不安排工作岗位,可以B公司违法给你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包括工资和你要求上班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附:参考案例链接:
http://www.laodongfalv.com/news_show.asp?newsid=667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5:40
1、本单位员工,证词无效,提供去上班的证据或证人!
2、从07年开始,不合理!处理的话,也是从现在也就是做出决定的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5:40
1、从2005年,我到单位报到上班之后,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我一直要求补发工资,拖欠至今。
这个要求是合理的,时间从2005年到2009年1月7日止 因为最后一次法院支持了处分决定 这个判决是合法的。
2、单位给我所做的两次处理决定,捏造了一些事实,并对我做了开除处理,我拟要求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存在的 这个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对于单位捏造事实的 你需要证明该捏造事实的不存在
1、法院仅根据B公司的员工证词,就认为我没有去B公司上班,进而推导出我也没有去研究所A上班,而AB都没有给我安排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法院撤销了研究所的辞退决定要求你到AB报到 你就应该择一报到 具体部门为公司 或研究所人事部门 不能以未安排工作为由而不报到 不给你安排工作 但是人在公司 依然必须给你发工资的
2、2008年8月法院撤销了A对我的开除处分(开除日期是2007年5月),而2009年1月A给我的辞退书中,却说辞退日期从2007年5月算起。这样合理吗? 如果从2007年5月算起,2008年8月的撤销开除处分,在什么时间产生效力。
这处分书显然不合理 2007年5月的处分书经法院撤销 那么从2007年5月到2009年1月你仍然属于公司员工 2009年1月的处分书应该从处分当时算起 该处分不得与法院的撤销决定相违背 而从2009年1月7日再次处分开除开始 你应该就不算做是公司员工了 因为最近一次的法院裁定是支持公司的 如果你上诉 该裁定被撤销 则你的员工身份依然存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5:39
1、未到公司上班不是因为你主观上不愿意去,而是客观上公司不安排你工作。所以责任在公司一方。应依法给你发工资。
2、公司的辞退决定,虽然日期提前了,但应以你收到的时间算。所以工资应发放至你收到的时间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5:43
对于你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看法:首先说单位对你出名的处理是一句你为报道按照累计或连续看矿工的日期达到自动了理智的标准,予以除名的,建议你能够举证你已报到单位未予以安置,过失并不在你。另外单位对外合作造成的损失,并不在于你,你的行为只是工作行为,在其中你并未造成重大的过错。
对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你单位无权拒绝,首先要为你安置工作。
对于法院采用的证据你认为欠妥,你有积极举证的义务,建议你寻早对你更为有利的证据。
你单位对你出示的开除日期和法院的判决不符你可以,你可以诉求法院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认定为无效决定。
只有能够认定是单位的过失你才可以作出要求,比如精神的赔偿。但是此项赔偿你应由单位对你造成实际的损害为依据。
对于这种比较有争议的判决,实在不行可以提起舆论监督,个人寻求当地知名媒体的帮助。如果法院最终的判决不公建议你到省政府去信访。
对于你的情况是“民与官争”,希望你能寻求一定的司法帮助,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找那些资历深,愿意出名的律师做代理。衷心的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