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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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4:22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第八章主要规定了一些术语的解释和管理细节。首先,"城市燃气"指的是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常见气体燃料的整体称呼,这些燃料在城市的能源供应中占有重要地位。
燃气供应企业特指那些参与到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最终配送到用户手中的企业,它们是城市燃气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确保燃气的稳定供应。
"燃气设施"则涵盖了所有与燃气供应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储存设备、管道网络以及用户家中的燃气器具。这些设施对于保障燃气安全和有效使用至关重要。
燃气器具的范围广泛,包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气灶具、炊事器具、烘烤设备、热水和开水器具,以及取暖设备,甚至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燃气设备和燃气计量器具,以及钢瓶和调压器等关键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以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确保燃气管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该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所有关于城市燃气的活动和管理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