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7:11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3:30
可以暂估入账。
1.从会计账务处理方面来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成本费用应在当期列支,所以购买材料可以先暂估入账,如果有领用,可以按规定结转成本;
2.从税务处理方面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此处的外部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例如:
某企业2019年12月5日购买一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当月10日生产部门领用该批材料。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未收到相关发票,那么,该批材料怎么进行相关账务和涉税处理?
解析:
首先,在账务处理中,企业应将该批材料暂估入账,领用时按企业规定的材料计价方法计算领用材料成本。
其次,在税务处理中,如果该企业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一般在2020年5月31日)取得发票,那么该批材料领用成本可以正常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3:33
可以,按照估价入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