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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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7:46
对于走私与放纵走私交织状态下的罪名确定,存在不同观点。海关工作人员与非海关人员的犯罪认定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海关人员与走私者事前通谋,应按走私罪共犯论处;另一方面,认为海关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放纵走私的,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在分析时,应考虑刑法分则中渎职罪与走私罪的关系,以及共犯原理和竞合犯原理。
首先,无身份者在走私既遂后帮助海关人员放纵,不构成放纵走私罪共犯,仅构成走私罪。海关人员与无身份者在事后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需区分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罪共犯或放纵走私罪实行犯。
其次,海关人员与走私者事前通谋,构成走私罪共犯和放纵走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若海关人员仅利用优势提供信息,而非职务便利,不构成放纵走私罪。
在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中,海关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但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与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在于主体、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程度。最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放纵走私罪虽有相似点,但主体、客体和具体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越来越广,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走私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数额多少也就成了衡量走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客观标准,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这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一个特点,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元﹑亿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