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四要十不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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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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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0:17
党的十八大“四要十不准”是党中央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行为准则,旨在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四要”包括:要坚定信念,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要牢记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勤政廉政,秉公用权,求真务实;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这些要求强调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十不准”则具体规定了党员干部不能做的十种行为,包括:不准违反政治纪律,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离职出国(境)或者在国(境)外滞留;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这些“四要十不准”内容,为党员干部树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要求他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守道德底线,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促进了社会风气的改善。
举例来说,党员干部应该坚定信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人民。在工作中,他们应该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同时,他们还要勤政廉政,秉公用权,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遵守“十不准”方面,党员干部应该做到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同时,他们还要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铺张浪费公款。在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中,党员干部应该遵守规定,不擅自离职出国(境)或者在国(境)外滞留。此外,他们还应该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从事营利活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之,“四要十不准”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遵循这些规定,党员干部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