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后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是否构成“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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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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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2:19
“跳单”是指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为了节约成本会,另选低报价中介公司签约。
网友咨询:
看房后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是否构成“跳单”?
律师解答:
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不一定是跳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已经和中介签订了相关的找房合同或者这个房子是中介“独家”房源的话,在看完房子后的一段时间里,只要发生交易行为,都应该算中介的。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律师补充: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跳单”行为不仅会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现实生活中也出现过委托人向买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因为房款的支付时间产生纠纷等情况,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