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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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2:34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详细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全面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下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以下是这三种义务的详细解释,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附随义务:
1. 通知义务,也称为告知义务,要求债务人在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上主动通知。如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告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应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及时通知定作人。通知义务包括说明标的物使用方法、忠实报告代理事务、瑕疵告之以及迟到告之等。
2. 协助义务,即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这包括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协力,履行过程中的照顾便利,以及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务处理。例如,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第259条承揽人需在必要时要求定作人协助完成工作。
3. 保密义务,要求当事人对知晓的商业秘密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合同法》第43条规定,即使合同未成立,泄露商业秘密也会承担责任。保密义务尤其在技术合同中至关重要,通常为消极义务,无需积极行为。
4. 其他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注意义务要求债务人尽到管理自己事务般的谨慎,如像一个善良管理人那样尽职尽责。保护义务在合同关系中确保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救助,这是合同缔结和存续阶段的连续性义务。
《合同法》并未穷尽所有附随义务,还有其他类型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如照顾、指示、说明等,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履行中更为广泛的义务体系。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