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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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1:07
刑法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若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此类成分的食品,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可能处以销售金额50%至200%的罚金。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同样适用。若造成死亡或特别严重健康危害,处罚将按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指出,对于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各条规定的具体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将按照第一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在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罪行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时,将根据更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法律对这类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双重处罚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则针对单位犯罪,规定对单位本身将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各条具体规定进行个人处罚。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