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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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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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5:09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明确了工作规范,以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的有序与安全。第十二条强调了交管办及其管理员在查纠交通违法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文明原则,注重交通安全教育,贯穿查纠过程。
第十三条规定,管理员发现交通违法时,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轻微且不影响通行的违规行为,仅口头警告后释放,确保现场秩序。
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处理措施:对于可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转交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执行;对需要一般程序的,交管办需收集确凿证据,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若拒绝签字需注明),并在24小时内转交公安交警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到转递后,相关部门需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证据资料必须详实充分,包括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者信息、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以便清晰准确地记录和处理。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和运输管理部门收到交管办转递的违法证据和资料后,会迅速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立即依法处理;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交管办,确保整个流程的公正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