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2015年1月公民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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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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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法》第83条中规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如事先未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在有资格的人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若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或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根据第8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3、第85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与当事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第86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将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经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将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指定的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3、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恢复状况,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宣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上方式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6、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