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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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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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0:07
【答案】:C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可见,决定机关决定保证金的数额,但收取保证金的是执行机关。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