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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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28
抽逃资金这一概念在企业法中被广泛提及,但它并未在法律文本中得到明确界定。因此,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存在着诸多模糊认识,甚至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也可能对其使用不当。首先,我们要明确“注册资金”这一概念,指的是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一旦企业成立,投资者则不得抽回出资。企业需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则仅对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在企业成立后,其形态将发生变化,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因此,不能仅因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于购买货物,就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货物发生极大贬值。股东借款并不构成“抽逃资金”。当股东借款时,人们常将其与“抽逃资金”联系起来。例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常被界定为“抽逃资金”,因其减少了企业可支配资金至40万元。然而,股东借款与抽逃资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与原投资者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从会计处理上,股东借款通常会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出现。而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应收款项,从会计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既然都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谈起。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对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债权人的担保是否发生变化呢?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并未因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其次,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仅从企业借款,因此在企业需要时,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未因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不仅包括他留在企业的一部分,还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或被投资者借走,并不构成“抽逃资金”。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投资者所为、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财产、偷偷进行且未进行恰当的账务处理、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