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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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40
据报道了解,南京许女士于今年4月份在一家”本家韩国料理”店吃饭,因为一时大意,把价值上万的一款LV包落在了店里头,后面就联系店方,将包包暂存在店家那里,时隔4月,许女士回到这家门店,却被告知,LV包被当成垃圾扔掉了。
据了解,许女士是因为当时在高速上面,没法掉头,就放弃了立即回去取包打算。随后就电话联系了料理店前台客服,客服答应了帮忙保管。由于怀孕,身体不适原因,就没有去拿回包包,时隔两个月,许女士又和前台联系,确认了包包还暂存在店里。时隔4个月后,也就是8月份,再去料理店取包包的时候,就被店家告知,保洁员把她的包包当成垃圾给丢掉了。
按照律师给出的意思,店家本身没有保管的义务,但是许女士在电话托付店家替她保管包包的时候,双方实际就达成了一种既定的保管协议,这种协议是生效的。
如果双方没有提出包包保管期限,明确保管到什么时候,店家就有义务将许女士的包包保管好,直到许女士前来取走。除非有额外增加条款,双方约定长时间没取,可以自行处理,那么店家就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时间,在超出的时间许女士没有回去取,店家的义务就免除,就由许女士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双方约定了时间,期限到期前,店家把许女士的包包丢掉了,店家义务是不能免除的,就要相应承担赔偿许女士包包的责任。
很明显,按照法律的理解,许女士此次被丢掉的价值上万的LV包包,应该由这家料理店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40
自己掉落了东西那也就只有自己认栽了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41
那只能是你自己买单了呀,又是你自己落下的,四个月了还不去拿。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41
当然是自己买单了,都过了那么长时间了,早干什么去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42
还是他自己为此买单比较好,为什么长达4个月没有去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