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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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6:34
我们都知道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一种体现,那么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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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有哪些?
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徐文章律师解答: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徐文章律师解析: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就是质押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都知道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徐文章,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专职律师20余年,在处理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的几个领域有深厚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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