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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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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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2:55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取回标的物。具体情形包括:
1.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在出卖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
2.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并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如果买受人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若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未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将剩余价款返还买受人;如果不足部分,买受人需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