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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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1:07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
网友咨询:
大龄未婚女D通过某婚恋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男K,在两人一年的交往中,K始终称自己离异。D在结婚的前提下和K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D发现K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要求K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D的要求会被承认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根据D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K主动结识D,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K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
K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K的行为侵害了D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K赔偿D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K承担。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闫辐律师,*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