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生产假药罪的构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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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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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1:59
仿制生产假药罪的构成要素涉及四大部分,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从客体方面看,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构成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这些法律和法规对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假药的行为涵盖了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而销售假药则是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无论是单独实施生产或销售假药,还是同时具备这两种行为,只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效果,均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在生产、销售假药导致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罪行加重,刑罚相应加重。
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分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是指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而销售者则是指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出于营利目的。然而,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体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则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则不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