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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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1:16
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