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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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2:54
民事诉讼中人民*需要在3个月内审查抗诉的申请,对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三种决定。如果*已经对提出的抗诉申请做出决定后,不得再次提起申请。一、民事诉讼中抗诉有期限吗?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二、不属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1、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2、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3、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处理纠纷,只有穷尽*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抗诉。
4、对*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不予抗诉。
三、关于检察建议
各级人民*审查同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
一般来说,抗诉分为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有一个前提,就是人民*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事实或者法律程序上的问题的情况。也就是说,抗诉实际上是人民*对人民*的一种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