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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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0:26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首先,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定义,这些金属材料和制品在建筑、铁路、通信、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等生产领域中,由于失去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从而被纳入管理范围。
至于具体执行层面,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这意味着这些部门有权对办法中的规定进行专业解读,以确保实施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针对地方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省级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地的实施细则。这体现了办法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
最后,整个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07年5月1日,自此以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便依据此办法进行,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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