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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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1:59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详细规定如下:
1. 当事人对某些债权请求权如存款本金及利息、国债等享有不可抗辩的诉讼时效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等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的出资请求权;(四)其他法定不适用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2. 违反法律关于时效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延长或缩短时效,法院将不予认可。(二)时效约定无效
3. 法院仅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才会处理时效问题,否则不会主动适用。(三)未抗辩不主动释明时效
4. 二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一般不被支持,除非有新证据证明对方过期;再审抗辩也不予支持。(四)时效抗辩的提出时机
5. 诉讼时效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从最后一期到期日算起;未明确期限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从履行期满或债权人要求履行时起算。(五)未定履行期限的时效计算
6. 撤销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请求权的时效规定各异,分别从知道事实或对方行为时起算。(六)各类请求权时效起算
7. 诉讼时效中断的多种情形,如提交起诉状、申请仲裁等,都会中断时效。(八)时效中断的多种行为
8. 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主张权利等。(九)时效中止的条件
9. 时效抗辩规则和时效的重新开始,如保证人享有主债务抗辩权,但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时例外。(二十)时效抗辩与追偿权
10. 本规定适用于新案件,旧案再审则不适用,旧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二十三)适用范围和冲突处理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