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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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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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8 14: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城乡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应积极扶持,在政策上予以优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自愿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在会员中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保障其合法权益,并负责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服务和管理第五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农牧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薪留职、辞职或富余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国家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中介服务。第六条 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生产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性经营和科技开发;鼓励从事信息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以及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第七条 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长短途贩运、代购代销、联销等经营方式。可以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联合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承包、租赁、兼并及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参与或发起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组建的股份公司和企业集团,并享受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政策。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进行边民互市贸易和旅游贸易,可以通过与外贸进出口公司联营或委托代理,开展对外贸易;符合进出口贸易条件的,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第十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国外经商、办企业;鼓励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从事补偿贸易。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城乡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依法确定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符合有关道路交通、城镇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镇道路两侧公私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流动经营。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经批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开办信用社。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应当合理确定营业额,依法、依率计征。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享受减免税待遇。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工商业联合会会费可税前列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使用的工商统一发票,应作为报销凭证。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个人或团体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省、区来自治区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及暂住户口证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一照多摊。第十七条 对贫困县(市)和边远农牧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先备案登记,试营业1-3年再登记注册。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限额。